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文章搜索
离婚房产

离婚时房屋的价值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7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也就是说:一是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不宜以当初购房时的房款为依据,取得房屋一方给对方相对应的补偿;二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如果双方同意,可以由双方竞价取得,未得到房屋的,可以获得相对应的补偿;三是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