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文章搜索
离婚房产

夫妻与公婆共同购房 丈夫去世妻子仍有份

发布时间:2018年7月20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夫妻与公婆共同购房 丈夫去世妻子仍有份

  

   王某的丈夫与公公在同一单位工作,当初单位分房时,考虑到王某夫妇带女儿与公婆同住,单位分给了一套小三居供三代同堂居住,房产证是公公的名字。

   1996年单位住房改革,王某夫妇与公婆共同出资,以公公的名义购买了现住房。此后,王某的婆婆、丈夫相继去世,公公再婚。

   令王某没想到的是,后来王某的公公以房主的身份起诉要求王某腾房,认为儿子已经不在人世,儿媳孙女没有居住该房的资格。

   答:首先该房是单位分的公有住房,因一家三代同堂,单位才分给老人一套小三居,该房中也含有王某夫妇的利益;其次购房时王某夫妇也出了部分房款,王某夫妇对房屋享有部分受益权。虽然王某的丈夫已故,但王某夫妇的权益仍在,老人不允许王某携女在此居住,于法于理无据。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公公要求其腾房的诉讼请求。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