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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离婚后处理房产贷款麻烦

发布时间:2016年1月14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问:夫妻婚姻期间抵押贷款购买房产(夫妻双方共为产权所有人),现双方已办理离婚手续,房产归女方所有并偿还剩余贷款。当时向银行办理贷款时双方共为抵押人,但贷款合同上应银行要求只采用男方一人,现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时需要银行的变更说明,(银行提出必须还清贷款后重新办理抵押贷款方可,由于当时贷款办理采用的等额本息法,在还款的前几年已经还了很多利息,现在重新办理贷款将重复付出很多费用。)而现在不用更换银行的还款人名字,直接在原账户上缴存还贷,十年还清后银行除证明在区房产局办理过户还需要男方到场,恐怕将给女方带来不必要的烦恼。问是否有稳妥的解决方法立即除去女方今后房产过户存在的隐患?

  解答:不知道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调解离婚,一般来说如果是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在办理手续时凭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不会有太大的麻烦。如果是协议离婚,可将分割财产的协议和男方办理房产转移的委托手续到公证处作个公证。

  问:我是在2001年买了116平方米的商品房,同时卖掉了一套70平方米的房改房,我还是按116平方米交的契税,现在我要卖掉这116平方米的房子,再买一套同样大的,契税能免多少?
解答: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不存在差价减免问题,故如您再买房子的话,仍应以新房的购置价作为契税的计税依据。

  问:请问房子买了后,现在没有办理契税和产权证,以后办理可以吗?契税按什么时候的规定交?
解答:可以办理。我个人的理解是按照应当缴纳而没有缴纳时的税率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但恐要收您迟延缴纳的滞纳金。

  问:我买了江宁奥斯博恩房子,该开发商把土地已抵押,请问此购房风险大不大?应怎么样对付?谢谢!
解答:此类问题以前已经多次答复过,现简要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通知抵押权人和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的房产是可以转让的。但同时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一般来说如果您是按揭贷款,存在风险的可能性较少,因为只有抵押的房产解押后,银行才可能为您办理按揭手续,但如果您是一次性付款,则存在房屋没有解押的风险。所以您在交付房款时应当弄明白您所购买的房屋有否解押,以及房款是否已经还给银行了。

  问:购置二手房,中介提供的经纪人无经纪人资格,合同是否有效?中介始终不让买家与卖家见面,只能与卖家的委托人(后查明是中介公司员工)见面,在此是否可以要求必须与房屋的产权人见面,中介如果不同意,可否不履行合同?
解答:房屋买卖契约是您与售房人签订的,无关乎中介的资质(如果中介没有资质,是行政处罚方面的问题),只要您与售房人签订的合同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您就应当履行合同。当然,这只是原则意见,可能还会有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效或可以解除或撤销的,如,中介是否存在欺诈等,还需告知详细情况,再做进一步解答。

  









许多离婚当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时没有头绪,不知道如何争取自己的权利,以上是栏目精心整理的关于离婚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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