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房产

文章搜索
离婚房产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

发布时间:2015年8月2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 网www.fabang.com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何种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下列情形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①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②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③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④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⑥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⑦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⑧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⑨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