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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产赠儿 女方反悔起诉遭驳回

发布时间:2015年5月15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案例:
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孩子,事后女方反悔,要求分割该房产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近日,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判决依法不予支持。

  女方林某和男方吴某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婚前男方有新区某村四间平房。2009年6月8日双方在镇江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现居住所有房屋均归儿子吴某所有。今年4月,女方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和男方在2009年6月8日订立的离婚协议中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现要求分得协议中所写房屋的一半。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且原被告婚生之子吴某表示接受赠与,该财产赠与协议已生效,女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协议,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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