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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时“丢掉”了一半房产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莉莉与小军是经人介绍认识的,2007年2月,两人决定在汉口预购商品房一套作结婚之用,当时的登记权利人为小军,但莉莉出了1/2的资金。
    2009年7月,两人感情不和,小均提出终止恋爱关系。两人都要求享有房产一半的权属,对该商品房的权属份额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莉莉认为,购买该房子时其出资为总房价的1/2,故应视为双方各享有一半的房子产权。而小军认为购买该房子时,莉莉未出资,对该房子权属不应享有份额。莉莉拿不出证明自己出资的证明,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享有该房子的一半产权。  
律师点评:不能证明自己出资,产权无法分割   
由于该房子登记权利人为小军,莉莉只有在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小军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莉莉的主张。而现实情况是,莉莉用现金支付房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因此,莉莉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提醒:谨防对方以结婚为借口,在实践中,有不少人以结婚为借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而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因此,律师提醒,在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结婚前提条件的情况时,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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