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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及特点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9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及特点有哪些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无疑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

  1、必须存在侵权行为

  2、出现侵权结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同时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又应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夫妻间的尊重义务。婚内侵权行为较为一般的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2、侵权结果的严重性。

  婚内侵权结果应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为社会的细胞的性质决定的。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稳定。法律要在保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如夫妻间平时的吵嘴行为,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婚内侵权赔偿只能适用过错原则。这也是由夫妻双方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如果侵权方主观上无过错,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哪怕其行为客观上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主观上不具有影响家庭稳定的过错,也没有追究侵权方责任的必要。

  4、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婚内侵权赔偿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追求损害后果所发生的关系。这也是由维护家庭稳定的性质决定的。

  5、存在夫妻关系是构成婚内赔偿的必要条件。

  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法律认可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内侵权赔偿的范围更为狭窄。对不构成婚姻的一般同居关系,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条件。一方提起侵权之诉,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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