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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分析
2014年9月30日  北京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外立法史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对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说,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婚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是怎么一回事呢?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解答。

  (一)婚内侵权民事救济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节规定了十种承当民事责任的方式。本人认为其中的以下几种方式可适用于婚内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于前四种方式,判决后比较好操作,对于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这么容易了。

  (二)婚内侵权的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

  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国外立法史上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但对于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说,损害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的制度。当前,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传统法律对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实行豁免原则。在民事领域,我国法律要求请求损害赔偿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就意味着我国婚姻法否定婚内损害赔偿,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断出现婚内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我国建立婚内侵权民事赔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赔偿损失是指以夫妻一方独立的财产予以赔偿,包括赔偿财产损失和赔偿精神损失。当夫妻一方独立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时,应受害一方的请求,可以强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中止,重新确定夫妻财产份额。

  (三)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障碍之排除

  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有人认为,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以上担忧是必要的,这确实也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就目前来讲,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很少甚至根本没有对财产做出约定,这就使对夫妻个人财产认定十分困难。没有了个人财产,判决也就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就变得没有实际意义曹诗权教授说“我国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但实际中,夫妻人格的独立并不排除个人财产的存在,如果丈夫(妻子)有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判决丈夫(妻子)向妻子(丈夫)赔偿,因赔偿而获得的财产是妻子(丈夫)个人财产。”



  (四)建议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

  为了解决问题,许多专家学者及司法工作人员建议在我国未来的婚姻财产制度中增设夫妻个人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笔者同意此种做法。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将夫妻双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夫妻单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及其它应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法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婚后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姻财产制度。在双方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予以认定,确定属于夫妻个人的部分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望解决关于婚内赔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使婚内赔偿判决成为有意义的判决,从而达到真正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规范夫妻关系的目的。

  我们希望未来的婚姻立法会有重大突破,规定婚内侵权的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权利,并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使婚内侵权由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来源: 北京离婚律师  


魏鑫——北京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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