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结婚知识

文章搜索
结婚知识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所提起的“离婚”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

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

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