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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买房送女友 分手判返还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恋爱期间男友出资买房,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二人分手后,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首付。近日,花都区法院判决,该房产是属于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予,两人没有结婚,女方应返还房款。

  36岁的小屈和31岁的小林于2010年底相识相恋。2012年12月22日,小屈和小林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某小区,以女方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成交价人民币134万元,其中首期款70万元。余款64万元办理银行按揭贷款。首付款70万是小屈出的。

  小屈称,2013年4月起,小林就只问自己拿现金供楼,并且供楼款不准用银行账户转账,此后,就没有提过结婚的事情。小屈逐渐对小林生疑,小林则对小屈的质疑不满,最终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5月份,小屈将小林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首付。

  法院认为,与恋爱期间的生活消费不同,对于购房购车这样大额的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予一方在赠予时的心理预期。

  因此,原告出资购买涉案的房产并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行为,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行为。若双方未结成婚,原告财产赠予的目的落空。

  因此,法院判被告小林返还人民币70万元给小屈。二人都没有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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