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收养法

文章搜索
收养法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及程序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解除的程序和方式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解除收养关系的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