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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养“小三”起诉离婚被判重婚

发布时间:2017年3月22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王某在外有“小三”,状告妻子要离婚。庭审中,妻子反告丈夫涉嫌重婚罪,索要50万赔偿金。6月2日,市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同意二人离婚,由王某赔偿妻子3万元。此前,王某因犯重婚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王某与妻子章某结婚25年。2007年,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不和。后因证据不足,经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判决后,王某与章某一直处于分居状态。2009年3月,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章某离婚。

  “他在外面有其他女人,跟我离了,然后跟她结婚。”一审开庭时,章某不同意离婚,并反告丈夫涉嫌重婚罪。法院经审理查明,章某所说属实,王某确实与另一女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9年11月19日,垫江县法院以王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章某不服,向市三中院提起上诉。市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二审判决结果,市三中院承办法官称,王某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其与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王某的重婚行为对导致夫妻感情最终破裂并离婚,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章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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