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手续

文章搜索
离婚手续

涉外结婚手续办理

发布时间:2016年8月3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涉外结婚手续是怎么办理的呢?与中国公民结婚手续办理有什么不一样呢?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涉外结婚手续的办理。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