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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6年5月1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继父母收养继子女需要遵守的规定。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是将继父母子女关系转变为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有收养一名的限制。”这样规定,对稳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家庭关系、避免继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有利于被收养的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具有积极意义。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也不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这一规定的限制;作为收养人的继父或继母不受“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这四项一般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法定收养办事指南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联系预约。


  七.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备齐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填写相关资料——审批(10个工作日)——登记——颁证


  八.收费标准


  1.办理收养登记收取登记费250元;


  2.公告费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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