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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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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社会上事实收养现象增多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10月8日,武陵区民政局组织人员到武陵区计生局了解有关事实收养的情况,计生局提供的资料显示:武陵区仅今年就有5例。而构成事实收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收养人的年龄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这种情况所占比例为60%,并且多数集中在农村。按照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都必须年满30周岁。而在现在的农村,因为结婚较早,所以等到二十六七岗就认为年龄较大,这时候如果还没有子女,就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较早的收养了小孩。

  二、法律观念淡薄不愿办理收养手续。这种情况所占比例为20%。有的人认为自己抱养小孩只要大家知道就行了,办不办收养手续无所谓。像丹洲乡一对夫妻,计生部门多次催促其办理收养手续并帮他们备齐了所需的证明材料,而他们却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工作,不愿意办理手续。

  三、在外打工延误办证时间。这种情况所占比例为20%。因为夫妻双方都在外打工,回来的次数少,回来以后又是这样那样的原因延误了办证时间,导致了事实收养。

  针对事实收养形成的原因,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工作,要注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严把婚姻登记关,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在婚姻登记时要严把婚龄关,作为民政部门应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尤其是在农村要加大宣传力度,要使人们在主观上认识到晚婚晚育的好处,自觉推迟结婚时间,相应地推迟收养小孩的时间,从而减少事实收养的产生。

  二、基层民政、计生工作人员的工作要做细。基层民政、计生工作人员要摸清本地区有关事实收养的具体情况,对一些无法律意识的收养人要耐心地做好工作,仔细讲解法律法规,协助办理相关证明,督促他们尽早办理收养手续。

  三、建立定期调查走访制度。由于目前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日益增多,其中很多将被收养人寄存在亲戚家抚养,鉴于这些情况,乡镇(街道)民政助理及村(居)干部应建立定期调查走访制度,对于重点对象要定期回访,如发现收养人在家,应及时督促他们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武陵城区开始发放优待金

  为了进一步落实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维护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支持军队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湘民优发(2003)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武陵区民政局从2005年11月14日起已经开始发放家属优待金,凡是武陵城区2001年~2003年入伍的城镇义务兵(计划内)都可以凭入伍通知书或安置卡、领款人身份证或户口的复印件来武陵区民政局领取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武陵区被授予“创建和谐社会先进区(县)”

  常德市武陵区民政局协助区委、区政府在创建和谐社会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区51个社区有41个社区先后获得了省、市、区文明社区和示范社区称号,1个社区被评为全国先进群众文化社区。今年9月在全省社区工作大会上,省政府授牌武陵区为“创建和谐社会先进区(县)”。

  200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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