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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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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

收养关系未解除 无权分生母财产

发布时间:2015年9月2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1998年,年仅6岁的王忠兰被姑妈王某收养。 2009年6月6日,王忠兰的亲生母亲陈芳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调解,肇事方一次性赔偿给王忠兰的哥哥王忠勇各项费用10万元。在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问题上,王忠兰与王忠勇产生矛盾。王忠兰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分割此笔赔偿金。在审理过程中,王忠勇认为王忠兰由姑妈收养,无权分得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忠兰的养母已经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收养手续,其收养关系成立。根据《收养法》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原告王忠兰与生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原告王忠兰不具有赔偿权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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