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婚姻动态
婚内侵权
婚前教育
收养法
离婚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离婚知识
律师文集
婚姻动态
婚内侵权
婚前教育
收养法
离婚知识
离婚手续
离婚程序
结婚知识
离婚房产
家庭暴力
分居关系
同居关系
婚姻关系
文章搜索
离婚知识
夫妻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后,又以同样理由起诉离婚的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
2015年7月3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
您可能也对以下文章感兴趣
1.离婚时对女方有哪些特殊保护
2.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
3.丈夫起诉闹离婚 公婆出庭护儿媳
4.离婚诉讼的必经阶段
5.没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离婚?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长领域
|
律师文集
|
相册影集
|
案件委托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
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