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文章搜索
离婚知识

夫妻起诉离婚,法院调解和好后,又以同样理由起诉离婚的法院是否受理

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上述问题的答案是法院不予受理。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