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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侵权

婚内侵权知识要点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核心内容:婚内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有着其自身的含义、法律特征、赔偿条件和保护方式等内容。下面婚姻法栏目为您整理婚内侵权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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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婚内侵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二、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及特点

  三、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的保护

  婚内侵权的含义及法律特征

  婚内侵权的含义

  所谓婚内侵权,指的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一方,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侵害配偶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过错行为,使对方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婚内侵权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一)主体具有特定性只有夫妻之间发生的侵权才可能属于婚内侵权

  因而,婚内侵权以双方存在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即从时间上看,只有自结婚登记时起,至离婚手续办理完结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才可能属于婚内侵权,而婚前或婚后以及同居期间发生的侵权行为,都不属于婚内侵权范畴。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的事实婚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行后,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据此,以1994年2月1日为分界点,成立于此前的事实婚姻在存续期间所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纳入婚内侵权的范畴,反之,则只能作为一般侵权对待。我们且不论这一规定在法律逻辑上是否荒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婚姻成立时间的界定,也往往存在极大的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待探讨。

  (二)主观上具有过错

  我国对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存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三种归责原则,但笔者认为,婚内侵权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这种过错应以故意为限。这也是婚内侵权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婚姻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其中也必然融入了当事人的情感因素,因而,只有在一方具有主观恶性,故意对其配偶的人身权或财产权实施侵害时,法律才有介入的必要,否则将不利于缔造和谐的婚姻家庭生活氛围和提高婚姻家庭生活质量。

  (三)客体具有特定性

  婚内侵权的客体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层面,夫妻双方都是作为独立的平等民事主体而存在的,因而当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首先侵害的是另一方作为一般民事主体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第二层面,婚内侵权侵害的客体是基于夫妻关系所产生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这里的“人身权”,指的主要是配偶权及其派生身份权。从法理上讲,配偶权,指的是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法律赋予夫妻平等、专属地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种以身份为基点的权利。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却没有对配偶权进行明确界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婚内夫妻关系的法律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笔者认为,应当在《婚姻法》中明确配偶权及其所派生的身份权内涵、法律地位及具体内容,从而为处罚配偶间的婚内侵权行为和救济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据。

  (四)客观方面,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对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

  至于具体侵权形式则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作为形式,也可以采取不作为形式。前者如重婚、与第三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后者如遗弃、无正当理由拒绝同居等。



  婚内侵权赔偿的条件及特点

  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无疑必须满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

  1、必须存在侵权行为

  2、出现侵权结果

  3、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同时婚内侵权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又应有其自身的特点。

  1、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婚内侵权行为是夫妻一方违背了法律对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婚内侵权行为的特点是违反了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违反了夫妻间忠诚义务、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夫妻间的尊重义务。婚内侵权行为较为一般的侵权行为较为广泛。婚内侵权行为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它较为严重侵权行为。其方式有作为或不作为。其行为即可直接作用于夫妻的对方,也可作用于他人。直接作用于夫妻一方的如殴打对方,作用于他人的如与重婚、与他人同居等等。这些行为都体现了侵权行为的广泛性。

  2、侵权结果的严重性。

  婚内侵权结果应较一般侵权行为的结果更为严重。婚内侵权行为的构成要求是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这是由夫妻为社会的细胞的性质决定的。在保护夫妻一方权益的同时,法律不得不考虑到家庭的稳定。法律要在保护家庭稳定和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中找到平衡点。对侵权行为显属轻微的,如夫妻间平时的吵嘴行为,不允许随意提起婚内侵权赔偿。

  3、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

  我国对侵权行为的归责主要采取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婚内侵权赔偿只能适用过错原则。这也是由夫妻双方的人身性质决定的。如果侵权方主观上无过错,其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大,哪怕其行为客观上具有较大的危害性,其主观上不具有影响家庭稳定的过错,也没有追究侵权方责任必要。

  4、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婚内侵权赔偿的因果关系必须是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侵权行为追求损害后果所发生的关系。这也是由维护家庭稳定的性质决定的。

  5、存在夫妻关系是构成婚内赔偿的必要条件。

  婚内侵权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男女双方间具有婚姻关系,系法律所保护的婚姻关系,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和法律认可的非法同居关系。婚内侵权赔偿的范围更为狭窄。对不构成婚姻的一般同居关系,适用于一般的侵权条件。一方提起侵权之诉,按一般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法律对婚内侵权的保护

  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对婚内侵权人予以约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很明显,我国法律规定侵权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的行为与该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只要没有特殊免责情况,侵权人即应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主体构成要件是公民,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该侵权责任主体作任何限制性规定,也没有对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作限制性规定,更没有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而将侵权人排除在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之外,侵权人也不能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我国关于这类侵权方式的解决方法有五种: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前四种方式还好操作,但是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就不是那么容易操作了。新出现的婚内索赔案的执行难也对现行婚姻法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实行以夫妻财产共有制为主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如果夫妻之间事先对财产有约定,则存在个人财产,一方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责任,赔偿另一方的损害,一方也可以将从另一方取得的赔偿作为个人财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人对夫妻财产做出明确具体的约定。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而实行财产共有制,那么一方只有将夫妻共同财产冠以个人财产名义、甚至直接用共同财产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一方因人身或财产侵权而从另一方获得的个人赔偿又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说此种做法等于从一人衣服左口袋拿钱再放入右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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