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离婚律师

法律热线: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知识

文章搜索
离婚知识

离婚双方均可承租公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7日 来源: 南部县离婚律师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推荐阅读:

  谈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有关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探析

  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办法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且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人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婚姻法频道为您整理离婚协议书离婚手续家庭暴力等婚姻法律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婚姻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首页| 关于我们| 专长领域| 律师文集| 相册影集| 案件委托| 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 友情链接|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南部县离婚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8784762285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